凌晨酒后驾车追撵他人机动车导致车损人伤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分析说明:行为背景:本案中,被告人蔡恒在凌晨酒后驾车,为替朋友“出气” ,故意追逐、拦截他人驾驶的车辆 。行为结果:蔡恒的行为导致被追逐车辆侧翻,车内人员受伤(王某轻伤二级,焦某某轻伤一级) ,车辆受损(车损21519元)。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有“追逐竞驶”的行为,但尚达不到“危险驾驶罪 ”情节恶劣的情形,也未发生交通事故 ,且还未发生触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此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应处罚依据,成了执法空白 。对于这种情况 ,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此类行为的处罚标准,以填补执法空白。
根据C-NCAP管理规则 ,车辆需通过50km/h碰撞试验,X某行驶速度未超此标准,其行为不可能造成与放火、决水相当的危害后果,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要件。
否则 ,认定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不合理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还会造成行政执法困境 ,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对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壹〗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某与他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虽然造成三车损害的恶劣后果 ,但是其危害性并非十分严重,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贰〗、发生口角后故意撞车属于交通肇事罪的一种,具体指的是驾驶人在道路上与他人发生口角或者纠纷后 ,故意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用车辆碾压、撞击等方式威胁 、伤害对方,导致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行为 。
〖叁〗、分别是:发生口角后故意撞车 ,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就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以故意伤害为目的的,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如以故意杀人为目的的,则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客体要件。
〖肆〗 、情节严重时的刑事风险:追逐行为导致电动车方摔伤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 ,根据《刑法》第133条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拘役并处罚金) 。若存在故意撞击、逼停等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能触犯《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伍〗、具体解释如下:定义与性质:当机动车驾驶员与电动车驾驶员发生口角后 ,选取追赶电动车,这种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 ,它被视为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壹〗 、追车别车互相追逐属于危险驾驶罪 。具体来说:追逐竞驶的定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若出现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情况,便构成危险驾驶罪。这里的“追逐竞驶”不仅仅指高速行驶 ,更重要的是行为人是否明知危险,仍以危险方式驾驶,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别车行为可能会受到警告或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面临刑事责任 。故意阻挡:在道路上故意缓慢行驶,阻碍后方车辆超车或变道。恶意变道:频繁、突然变换车道 ,迫使其他车辆减速或避让。
〖叁〗 、别车一般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一旦触及刑罚 ,处罚就是很严重的,所以在驾驶过程中一定切记不要做别车这种损人害己的行为 。
〖肆〗、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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